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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历史建筑或遭五倍罚款

 时间:2014-11-07 点击:1750 

南方日报记者13日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自即日起征求公众意见。《条例》规定,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可处以房屋价格3至5倍罚款。

鼓励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议事机构是《条例》的重点之一。据悉,在实际工作中,广州市文管委、市名城委经常合并召开会议,而第五次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范围也包括了全市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国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为此,广州市府办公厅机构[2014]14号文提出了“将市文管委、市名城委并入’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拟成立)”的处理意见。

基于此,《条例》将市名城委和市文管委职能合并,统一设立为“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从而进一步加强广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切实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责任,使其成为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

《条例》还要求,市政府设立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研究、技术审查、专业培训等具体实施工作。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机制。

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记者注意到,《条例》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资助、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和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社会人士通过资助、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条例》还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措施促进历史建筑的产权交易和经营利用,以及鼓励开设博物馆等进行文化展示。

预先保护期内保护线索不得损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一项艰苦长期的持续工作。为此,《条例》提出了系列长效保护机制。其中,各区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面临问题。同时设立保护名录,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囊括在内。保护名录制定和调整应经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管部门对社会公告30天以上,才可提交审议。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防止有一定历史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被误拆的情况,《条例》明确了在普查过程中和日常生活中,对于新发现的、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实施预先保护机制。

据悉,预先保护期内保护线索不得损坏或者拆除,保护的期限为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12个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规划部门确认该地块保护对象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普查的,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这就从源头控制城乡建设项目对保护对象的误拆。

拟制定历史建筑消防管理规范

涉及保护的建设行为相比较一般建设行为更为复杂和特殊,往往难以完全遵照现代城市建设标准规范。为此,《条例》明确赋予相关部门自由裁量空间,而不是一定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管理,以提高保护目标和原则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其中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符合历史保护街区、历史建筑可实施性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为了保障条例的落实,《条例》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对保护工作实施的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联动机制等监督检查的措施。

同时,《条例》细化了对建设单位、个人或者其他有关主体违法的处罚细则。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而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以及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的,也同样会面临这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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