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今年3月8日,国务院以国函〔2018〕56号文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 批准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为“《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并且,《新规定》的施行日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为“《旧规定》”)同时废止。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16号令公布了《新规定》,并确定《新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新规定》目前已经施行,并已取代《旧规定》。
《新规定》与《旧规定》比较,主要有如下不同:
一、条文数量大幅减少。《旧规定》共有规定12条,《新规定》减少了一般,仅有6条。
二、缩小必须招标的项目种类范围。这主要体现在:1、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由《旧规定》中所列举的八种情形明确为两种情形,即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根据《公司法》,“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以下三种情形,即(1)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2)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3)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2、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并报国务院批准。
三、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这主要体现在,将施工的招标规模标准提高到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规模标准提高到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规模标准提高到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比《旧规定》相比翻了一番。
四、明确全国执行单一的规模标准。《新规定》删除了《旧规定》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将具体范围的制订权限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行使,由此确定了全国适用统一标准的做法,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新规定》,对避免或减少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投标的行为后果风险有积极的意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的释义,《新规定》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的情形,具体是指单项没有达到招标规模,但经组合后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计达到招标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如勘察设计合计达到100万元以上、设计施工总承包合计达到400万元以上。前述对如何避免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另外,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故此,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之前,参照《新规定》辨别、过滤该合同是否需要招投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合同无效的风险。